何為PPP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42號),2015/5/19
亮點摘要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chuàng)新,即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yōu)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xié)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任權利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
2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
3《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2014/9/23
亮點摘要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jiān)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
政府和社會資本界定
1《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從公共產品的直接“提供者”轉變?yōu)樯鐣Y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項目的“監(jiān)管者”。
簽訂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主體,應是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混合所有制企業(yè),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42號),2015/5/19
亮點摘要
大力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實現(xiàn)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shù)卣蜕鐣Y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
4《關于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2014/12/30
亮點摘要
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yè),也可以是多家企業(yè)組成的聯(lián)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shù)陀?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5《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已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境內外企業(yè)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yè)。
政府實施主體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42號),2015/5/19
亮點摘要
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專項規(guī)劃發(fā)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社會資本也可根據當?shù)亟洕鐣l(fā)展需求建議發(fā)起。
2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yè)管理部門、事業(yè)單位、行業(yè)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范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3《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應積極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guī)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tǒng)計、專家?guī)旌晚椖繋旖ㄔO等職責。
適用范圍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42號),2015/5/19
亮點摘要
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農業(yè)、林業(yè)、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yī)療、衛(wèi)生、養(yǎng)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2《關于創(chuàng)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4]60號),2014/12/16
亮點摘要
公共服務、資源環(huán)境、生態(tài)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
3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PPP模式主要適用于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類項目。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設施,醫(yī)療、旅游、教育培訓、健康養(yǎng)老等公共服務項目,以及水利、資源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保護等項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鎮(zhèn)化試點項目,應優(yōu)先考慮采用PPP模式建設。
4《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投資規(guī)模較大、需求長期穩(wěn)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5《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2014/9/16
亮點摘要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è)投資和運營。
項目工作機制
1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項目儲備-項目遴選-伙伴選擇-合同管理-績效評價-退出機制。
2《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項目識別、項目準備、項目采購、項目執(zhí)行、項目移交。
政府選擇社會資本的方式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42號),2015/5/19
亮點摘要
對使用財政性資金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對價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根據預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項目合作伙伴。
2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實施方案審查通過后,配合行業(yè)管理部門、項目實施機構,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yōu)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yè)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
3《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shù)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后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4《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2014/12/4
亮點摘要
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等規(guī)定,采取競爭性采購方式,引入信譽好、有實力的運營商參與示范項目建設和運營。
交易結構
1《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42號),2015/5/19
亮點摘要
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統(tǒng)籌評估和控制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促進中長期財政可持續(xù)發(fā)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務成本財政管理和會計制度,創(chuàng)新資源組合開發(fā)模式,針對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不同支付機制,將項目涉及的運營補貼、經營收費權和其他支付對價等,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納入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guī)劃,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公共資產流失和賤賣。
依據項目運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健全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完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廣泛聽取社會資本、公眾和有關部門意見,確保定價調價的科學性。及時披露項目運行過程中的成本變化、公共服務質量等信息,提高定價調價的透明度。
3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根據各地實際,通過授予特許經營權、核定價費標準、給予財政補貼、明確排他性約定等,穩(wěn)定社會資本收益預期。加強項目成本監(jiān)測,既要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積極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讓利或利益輸送。
按照風險收益對等原則,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原則上,項目的建設、運營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調整風險由政府承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
4《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亮點摘要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xié)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事項。
合同體系
1國家發(fā)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2014/12/2
亮點摘要
發(fā)改委PPP項目合同指南,包括合同主體、合作關系、項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報、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合同解除、違約處理、爭議解決以及其他約定等。
2《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2014/11/29
亮點摘要
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項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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